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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专票后还能享受1%的税收优惠政策吗?企业食堂买菜没有发票可以用收据代替吗?

发布时间: 2021-04-27 09:43:17 作者: 未知 阅读量: 177次 关键词: 小规模纳税人 成都免税筹划公司

一、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目前可以享受增值税会有政策由3%减至1%。但有购买方要求我公司必须为其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3%的专票后,还能享受1%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在实际过程中,确实会遇到客户非要3%的专票,因为这样一般纳税人可以多抵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专票,相当于放弃减税,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按照3%税率来缴税。

 

那一笔业务开具了3%的专票,还能再享受1%的税率优惠吗?

 

税务总局在官方答疑中给出的回复是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不同销售对象的需求分别选择适用疫情期间减免或放弃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放弃减免的,不影响其他业务免税的享受,也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

也就是说小规模可以开具3%的专票,并且针对某一客户开具3%专票的,不影响对其他客户享受减税,开具1%的发票。
 

但落实到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区执行是有所不同的,比如成都这边开具了3%就意味着放弃1%了,所以建议开票前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具体是怎么执行的。

 

 

如果实在不想开3%税率的,可以跟对方协商,给与一些价格上的优惠,相当于补足可抵扣的差价,客户应该也不会拒绝的。

二、我们公司的食堂是跟个人买的原材料,对方没有发票,可以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 20000元。

2.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比如公司食堂在路边菜摊购买了200元食材,取得了带有摊主名字等身份信息的收据可以入账抵扣;但如果是在门店购买了200元食材取得的收据则不可以入账抵扣,因为对方是个体户,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抵扣。

 

所以支付个人的款项,仅凭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可凭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中等信息,不要发票也可税前扣除。

 

 

三、公司搬到了新的地方了,但一名老员工因为嫌远不想去,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这合理吗?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办公场所的搬迁,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比如公司地址从成都搬迁到绵阳),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
 

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简单来说,如果公司搬迁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作地点只是很小范围的变动,或是从交通很不便利的地方搬迁至相对很方便的地方,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则不属于因劳动合同订立情形。


 

所以支付个人的款项,仅凭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可凭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中等信息,不要发票也可税前扣除。

 

 

三、公司搬到了新的地方了,但一名老员工因为嫌远不想去,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这合理吗?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办公场所的搬迁,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比如公司地址从成都搬迁到绵阳),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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